協會章程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
名稱
本會中文名稱為"澳門低空經濟協會",
葡文名稱為"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Economia do Espaço Aéreo de Baixa Altitude",
英文名稱為"Macau Association for Low-Altitude Airspace Economy"。
第二條
性質及宗旨
一、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其存續不設期限。
二、本會宗旨為:
(一)致力於推動澳門及橫琴深合區低空經濟產業的高質量發展。推動澳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協同發展、技術創新、標準共建與品牌塑造,共同開創大灣區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新篇章。
(二)配合國家發展戰略,推動澳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國際低空飛行服務行業標準制定。
(三)推動澳門低空空域開發利用和低空基礎設施建設。
(四)為澳門發展以低空經濟產業為核心之一的新質生產力,搭建以低空經濟產業為載體的政府、企業、學術等多方交流合作平臺。
第三條
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8樓D座,在有需要時,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四條
會員資格
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,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,便可成為會員。
第五條
會員權利及義務
一、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。
二、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,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。
第三章
組織機關
第六條
機關
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第七條
會員大會
一、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;選舉會員大會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和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;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。
二、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、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三、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四、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第八條
理事會
一、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。
二、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三、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九條
監事會
一、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,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。
二、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三、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四章
社團之約束力
第十條
社團之約束力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立即生效,其解釋權屬會員大會。
第五章
經費
第十一條
經費
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第六章
附則
第十二條
適用法規
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,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
第十三條
會徽
本會會徽式樣如下:
